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,无发酵霉变、结块及异味、异嗅。 4.2 水分 4.2.1 水分不高于 14.0% 。 4.2.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 0.5%的含水量: a) 平均气温在 10℃以下的季节; b) 从出厂到饲喂时不超过 10 天者; c) 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(标签中注明)。 4.3 加工质量 4.3.1 成品粒度 a) 粉料:全部通过 5.0mm 分析筛,2.5mm 分析筛上物不得大于 10%。 b) 颗粒饲料:应符合 GB/T 16765—1997 中 4.3 的规定。 4.3.2 混合均匀度 饲料应混合均匀,其变异系数(CV)应不大于 7%。 4.4 原材料 不用抗生素,其他原材料应符合《饲料原料目录》的规定 4.5 营养成分指标 无抗乳猪配合饲料营养成分指标(%) 产品名称 商品名 粗蛋白质 粗纤维 粗灰分 钙 总磷≥ 氯化钠 赖氨酸 ≥ ≤ ≤ 不加酶 加酶 ≥ 乳猪教槽配合料 5K 赛母乳 17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3 乳猪配合饲料 550 16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3 乳猪配合饲料 551 15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2 乳猪配合饲料 大保育 15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1 Q/1302 JHM01-2019 4.6 净含量 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 4.7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。 4.8 饲料中药物或药物添加剂的使用 不添加抗生素,不得使用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》和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》中的药品及化合物。 4.9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 饲料中添加营养性饲料添加剂、一般饲料添加剂时,应符合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》和《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》的规定,使用国家许可生产和经营的饲料添加剂。 5 试验方法 5.1 采样方法 按 GB/T 14699.1 执行 5.2 感官指标 采用目测及嗅觉检验。 5.3 水分 按 GB/T 6435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4 粉碎粒度检测 按 GB/T 5917.1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5 混合均匀度 按 GB/T 5918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6 粗蛋白质 按 GB/T 6432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7 粗脂肪 按 GB/T 6433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8 粗纤维 按 GB/T 6434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9 粗灰分 按 GB/T 6438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Q/1302 JHM01-2019 5.10 钙 按 GB/T 6436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1 总磷 按 GB/T 6437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2 氯化钠 按 GB/T 6439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3 赖氨酸 按 GB/T 18246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4 卫生指标 按 GB 13078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5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。 5.16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检测 按相应的检测方法执行。 5.17 允许的判定误差 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按 GB/T 18823 的规定执行。 5.18 净含量及净含量公差 净含量及净含量公差按 JJF1070 附录 C 中 C.1 规定的方法检验。 6 检验规则 6.1 组批 以同班、同原料、同配方生产的产品为一批,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。 6.2 出厂检验项目 对标准中规定的感官、成品粒度、水分、粗蛋白质、粗灰分进行检验。每批出厂产品须经公司质检 部门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出厂时产品附带合格标志和产品标签。 6.3 判定规则 以本标准的有关试验方法和要求为依据,对抽取样品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。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,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,复检结果如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该批产品不合格。各项成分指标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根据 GB/T 18823 执行。 6.4 型式检验 Q/1302 JHM01-2019 6.4.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 中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。 6.4.2 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 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; b) 正常生产每一年或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; c) 原料、工艺、设备有较大变动时; d) 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 7 标识、包装、运输及贮存 7.1 标识 应符合 GB 10648 的要求。 7.2 包装、运输和贮存 应符合 GB/T 16764—2006 中第 7 章的要求。 8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包装、运输、储存条件下,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:乳猪教槽配合料 4 月-10 月保质期为 45 天,11 月-次年 3 月保质期为 60 天;其他饲料 4 月-10 月保质期为 30 天,11 月-次年 3 月保质期为 45 天。